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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食品检疫 > 详细信息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2)

发布时间:[2008-09-09] 新闻来源:[龙南检疫处]

(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A.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a.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b.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i).“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ii).“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iii).“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B.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6)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7)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特殊标注内容
 
A.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B.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6、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1)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5557条的内容。
 
2)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推荐标注内容
 
1)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2)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3)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A.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B.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强、李家瑞、陈瑶君、郝烃、李红兵。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电话:0797-3529731 邮箱:jxlnciq@163.com QQ:975595869 Msn:jxlnciq@163.com 邮编: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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