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我处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对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 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法定的时限内一次告知其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他人应找哪个部门或哪位同志办理。
第三条 要求所办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要求办理的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办理的决定。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