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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08-11-03] 新闻来源:[龙南检疫处]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我处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对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  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法定的时限内一次告知其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他人应找哪个部门或哪位同志办理。
第三条  要求所办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要求办理的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办理的决定。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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